十個金融消費領域典型案例,教你防范“金融陷阱”!
2021-03-12 11:33:57 來源:梅州日報 評論:0 點擊:
3·15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梅州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梳理了我市2020年度銀行業金融消費領域投訴基本情況,并選取多個典型案例進行簡要分析,通過《梅州日報·梅州金融》月刊向社會公布,倡導依法、理性消費,
“3·15”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梅州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梳理了我市2020年度銀行業金融消費領域投訴基本情況,并選取多個典型案例進行簡要分析,通過《梅州日報·梅州金融》月刊向社會公布,倡導依法、理性消費,讓更多百姓樹立風險責任意識和誠信契約精神,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降低金融風險,構建和諧金融消費環境。
據了解,在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指導下,梅州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不斷優化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積極提升金融消費糾紛處理質量和效率,及時有效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有效發揮協會在金融為民惠民護民、金融機構自律、社會矛盾多元化解等方面的應有作用。
2020年,該協會共受理銀行業金融消費投訴81件,同比增長145%,均妥善處理。從投訴原因看,81件投訴超過90%是由“產品服務、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推諉拒辦”引起的。從投訴領域看,81件投訴逾半涉及銀行卡、貸款業務,征信、儲蓄、支付結算業務也是投訴多發領域。
案例一
車貸已結清車輛登記證卻無法領回
2020年3月6日,市民凌××向梅州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投訴稱,其于2014年5月在梅州××銀行辦理車貸按揭業務,于2017年5月全額還清貸款。2020年3月2日,銀行工作人員致電要求其將信用卡欠款還清后才可領回車輛登記證。
經調查,凌××在梅州××銀行有兩張信用卡,其中一張用于辦理購車分期付款業務,另一張用于日常消費。凌××未還清的信用卡是用于日常消費的信用卡。梅州××銀行于2020年3月9日辦理解除車輛抵押登記手續,將機動車輛登記證歸還凌××。
法律分析和相關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第十六條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依據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性,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下列重要內容:(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和義務,訂立、變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二)銀行、支付機構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和消費者在建立信用卡分期業務金融消費關系時,應當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還款的具體方式、途徑和扣款賬號,并得到金融消費者確認;業務存續期間,不得隨意改變還款方式、扣款賬號,除非事先取得消費者同意。
案例二
銀行職員誤導人辦理“老人保”業務
2020年6月16日,市民張××向梅州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反映,其于2020年5月3日在梅州××銀行取現金時銀行職員向其推薦一款名為“老人保”的業務,稱一次性繳納2700元,辦理后除社保費能正常領取外,每月返還190元,張××便辦理了該業務。2020年6月11日,張××到當地社保局確認,社保局工作人員告知其不能同時領兩份保費。張××到梅州××銀行申請退保退款遭拒。
梅州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及時調查處理,督促銀行工作人員陪同張××到張××所在鎮的鎮政府勞保所協商處理。勞保所工作人員同意退回張××繳納的農村養老保險(即“老人保”),只要張××在確認領取社保養老金時申請農村養老保險退費即可。
法律分析和相關提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意愿……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者服務。”銀行機構應加強對網點工作人員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培訓,避免出現誤導性銷售行為。金融消費者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金融產品和服務充分了解、理性思考后再決定是否購買。
案例三
婚戀服務公司和銀行共推貸款產品引糾紛
2020年5月19日,梅州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收到劉××反映,其于2020年4月19日到上;ㄇ湫畔⒂邢薰疚錆h分公司體驗服務,隨后收到銀行短信告知收到11060元貸款。劉××表示曾致電梅州××銀行,要求銀行核實貸款真實性,希望不要影響其征信。
經調查,花千樹和梅州××銀行合作推出“緣金融”產品,由花千樹出資,百合佳緣線下門店進行獲客和材料初審。百合金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復審通過后,梅州××銀行接受花千樹委托,將貸款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以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相關商戶。借款人為百合佳緣門店獲取的紅娘分期業務購買者,貸款還款來源為借款人收入。劉××于2020年4月19日在百合佳緣線下門店,經銷售人員推薦,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婚戀服務。梅州××銀行根據花千樹委托,為其辦理委托貸款業務,貸款金額11060元,期限3個月。
劉××反映,線下門店在營銷時,宣稱“分期付款,不滿意可隨時停止付款”。劉××向門店提出交涉,要求取消服務,終止貸款。梅州××銀行致電告知劉××:該行受花千樹委托向其發放貸款,該貸款為委托貸款,出資方為花千樹,借款人是其本人,該貸款暫未上報征信系統。至于劉××要求商戶線下門店終止分期付款等問題,建議其按照服務協議,與商家協商解決,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和相關提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依據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性,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下列重要內容:(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和義務,訂立、變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二)銀行、支付機構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第四條規定“金融消費者應當文明、理性進行金融消費,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案涉及三方當事人,銀行應清晰、明白告知金融消費者委托貸款業務三方的相關權利、義務,消費者也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及解除合同的條件。
案例四
未按約定及時存款導致還貸逾期影響征信
2020年10月13日,梅州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收到邵××反映,梅州××銀行還款日為每個月17日,其于2020年1月17日和2月17日分別在晚上7時和10時存款,但銀行18日才扣款。邵××于2020年10月12日查詢個人征信報告發現當年1、2、8、9月顯示逾期記錄,但產生逾期時銀行并未聯系投訴人。
經調查,根據貸款合同、還款記錄、扣款記錄,邵××還款日為每月17日。梅州××銀行與邵××的貸款合同明確約定,邵××應在每期還款日之前向其在該銀行開立的賬戶存入足額資金以便扣劃還款。根據邵××提供的轉賬截圖,其1、2月份均在17日晚間才將款項存入,且存入賬戶為他行綁定卡,梅州××銀行無法及時扣款導致逾期。7月和8月,也因未在還款日當天完成扣款而導致逾期。梅州××銀行在還款日前均會發送提醒短信,在其貸款逾期后會發送逾期短信告知其貸款逾期。
法律分析和相關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本案中,合同約定消費者應在還款日“之前”存入足額資金,消費者在還款當日或之后存入資金,都算違約,可能產生逾期,影響信用記錄。
案例五
涉嫌刷信用卡套取現金儲蓄卡賬戶被凍結
2020年11月26日,李××向梅州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反映,其儲蓄卡在2020年11月被凍結,到銀行咨詢,銀行沒有解釋凍結原因。李××稱儲蓄卡凍結無法還款導致信用卡逾期,要求盡快解凍儲蓄卡,并給予合理解釋。
經調查,李××辦理了POS機并關聯借記卡作為入款賬戶。2020年11月20日,對于外部監管機構、公安機關認定為涉賭涉詐推送至梅州××銀行的涉案個人賬戶、梅州××銀行自主建模提取異常線索的可疑賬戶,銀行給予批量凍結(不收不付)。2020年11月30日,梅州××銀行客戶經理對李××進行加強型盡職調查后了解到其賬戶是因涉嫌信用卡套現被凍結,對其進行教育。李××表示不再套現,并同意銷戶。
法律分析和相關提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賬戶被凍結,在不影響案件處理的情況下,銀行應及時告知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也應依法使用銀行卡,不得利用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